关于启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 分期付款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优化信用卡分期业务、提升服务质量,我行对《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和细则》《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账单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和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统一并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该协议自2021年1月7日起启用。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协议

  

  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向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我行”)申请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信用卡分期”)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持卡人应确保自己对本协议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持卡人通过勾选确认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第一章  业务说明

  第一条 信用卡分期是指我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信用卡中符合条件的交易进行分期偿还的服务。包含消费灵活分期、现金灵活分期、账单分期等。信用卡分期申请是否通过,以我行最终评定结果为准。

  (一)消费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发生的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二)现金灵活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发生的但未出账单的预借现金交易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三)账单分期是指我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名下信用卡账户已出账单未转分期的消费余额提供分期偿还服务的业务。

  第二条 持卡人申请信用卡分期,需根据我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收费标准(www.zjtlcb.com)支付分期手续费。我行在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手续费率。

  第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申请渠道或者界面获悉需支付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计算公式为:

公式

   IRR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n为分期期数,第i期还款额为第i期分期分摊的金额。如果持卡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则不适用前述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第二章 业务办理

  第四条 办理信用卡分期的条件如下:

  (一)消费灵活分期

  1.消费灵活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单笔消费达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可在消费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申请消费灵活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消费灵活分期: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7;

  (2)微信公众号;

  (3)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已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预借现金交易(含转账)。

  4.目前可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我行可通过公告或通知形式在后期新增可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卡种,届时持卡人申请且我行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二)现金灵活分期

  1.现金灵活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持卡人单笔预借现金达1000元人民币(含)以上。可在预借现金交易入账后至账单日前一天之间申请现金灵活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现金灵活分期:

  (1)微信公众号;

  (2)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已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消费交易。

  4.现金灵活分期的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理财、股权等投资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等非消费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限制领域,不得将资金转入他行后用于上述投资领域和非消费用途。如资金的实际用途不符合本条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要求,我行有权提前终止现金灵活分期业务并要求持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及手续费。同时,我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有关服务、调整信用额度、设置或调整交易限额、要求持卡人立即偿还任何未还债务、终止信用卡账户等。

  5.目前可申请现金灵活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我行可通过公告或通知形式在后期新增可申请账单分期的卡种,届时持卡人申请且我行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三)账单分期

  1.账单分期仅限信用状况良好、卡片/账户状态正常的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办理。每次申请账单分期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请时限为账单日次日起至该期账单最后还款日(即到期还款日)前一日为止。持卡人可对账户名下已出账单消费余额的部分或全部申请账单分期,对消费余额中部分申请账单分期的,需至少在申请日次日方可再次申请账单分期。

  2.持卡人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申请账单分期:

  (1)致电我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347;

  (2)微信公众号;

  (3)其他我行对外公告的办理渠道。

  3.不予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

  (1)依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单利、复利、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违约金等特定交易类型;

  (2)信用卡分期产生的每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未出账单的各项交易;

  (4)预借现金交易(含转账)。

  4.目前可申请账单分期的卡种包括:泰隆金卡、泰隆白金卡、泰隆钻石卡、渔卡、吃货联盟卡、Super妈咪卡、京东联名卡、东航联名卡。我行可通过公告或通知形式在后期新增可申请账单分期的卡种,届时持卡人申请且我行审批通过的,同样适用本协议规定。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五条 信用卡分期的使用、收费、还款规则如下:

  (一)消费灵活分期

  1.我行为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0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消费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每期手续费(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手续费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手续费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4.申请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消费灵活分期。

  5.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消费灵活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消费灵活分期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信用卡分期。

  7.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灵活分期后,将在信用卡账户中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金额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8.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消费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消费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消费灵活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9.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申请提前归还分期待摊欠款(即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待摊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10.已办理消费灵活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待摊(即分期剩余)本金和手续费。

  11.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消费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2.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消费灵活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3.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4.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待摊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二)现金灵活分期

  1.我行为申请现金灵活分期业务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现金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

  3.持卡人申请现金灵活分期,需要支付原始预借现金交易的手续费及自预借现金交易日到成功办理现金灵活分期日期间所产生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预借现金手续费按照《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费标准收取。

  4.分期手续费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每期手续费(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手续费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手续费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5.申请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必须真实有效,同一笔交易只能申请一次现金灵活分期。

  6.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现金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7.现金灵活分期业务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单笔交易金额只能全额转分期,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分期。对已经进行现金灵活分期的交易,将无法对各期分期金额再次申请信用卡分期。

  8.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灵活分期后,将在信用卡账户中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金额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时,当期现金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现金灵活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现金灵活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需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10.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申请提前归还分期欠款(即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11.已办理现金灵活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本金(即分期剩余本金)和手续费。

  12.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现金灵活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3.持卡人因使用该现金分期资金与他人发生纠纷等情形,已申请办理的现金灵活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4.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5.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三)账单分期

  1.我行为申请账单分期的持卡人提供3期、6期、9期、10期、12期等多种期数选择,具体以申请时实际可选期数为准。

  2.账单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本金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

  3.分期手续费以分期本金总金额为基数,按月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金额×每期手续费率,每期手续费(精确到分)在分期后各账单日由我行逐期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如手续费无法除尽,余数则计入最后一期。手续费以申请环节告知的金额为准。

  4.账单分期一经申请成功,持卡人不得申请撤销,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5.持卡人成功申请账单分期后,将在信用卡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冻结期内,冻结金额无法使用。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6.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当日)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所有应还款项时,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享受免息期待遇;如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息费计收规则计收利息。账单分期手续费及每期应还本金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7.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我行客服热线95347申请提前归还分期欠款(即申请提前还款),申请核准后,剩余分期本金和手续费等将一次性提前入账,持卡人应按照当期账单列示款项进行还款。原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申请一经我行受理则不可撤销。

  8.已办理账单分期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款额后仍有溢缴款的,该款项不会自动偿还分期本金(即分期剩余本金)和手续费。

  9.卡片到期、挂失、补卡、换卡、续卡、卡片/账户状态发生变化等情况均不影响账单分期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或提前全部清偿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10.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申请办理的账单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有效。

  11.持卡人在分期存续期内若需注销卡片,需先提前清偿所有分期欠款。

  12.当持卡人账户连续逾期超过3期,系统将自动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金额及相应利息、费用、违约金等。

  第四章 其他条款

  第六条 我行有权依据内部业务规定及商业判断,独立决定是否同意持卡人分期申请事项。

  第七条 在持卡人存在以下情形时,我行有权认定持卡人不再符合我行信用卡分期条件,宣布持卡人的未付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全部视为到期,持卡人需一次性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金额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利息等款项,未偿还的,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一)持卡人在分期还款期间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

  (二)信用卡由于被取消、冻结、终止、到期且未满足续卡条件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

  (三)持卡人缴款延滞;

  (四)持卡人违反《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银行其它相关规定;

  (五)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等;

  (六)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判断对持卡人履行信用卡分期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

  第八条 如在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件,或其任何部分,已经或将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剩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将不会因此以任何形式受到影响或损害。

  第九条 我行有权随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变更,并在我行网站公告,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持卡人。变更内容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持卡人如不接受调整内容的,可申请办理终止业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调整后的业务规则。

  持卡人申请终止业务的,需一次性偿还未付剩余分期本金金额及手续费、利息等款项,未偿还的,还须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持卡人和我行签署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持卡人申领我行信用卡时的发卡机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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